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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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犯贪污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毕业,原任商水县X乡X村村委委员,党支部书记,住(略)。因涉嫌贪污罪,于2009年10月18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0年3月22日经商水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商水县X乡人民政府向省扶贫办申报了“仿野生养殖大闸蟹”科技扶贫项目,项目实施地点在陈冢行政村,被告人卢某某为该项目的具体实施人。项目获批后,省扶贫办于2008年拨付扶贫资金x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告人卢某某采取签订虚假合同,虚列假名单报帐的手段,套取购买饲料和消毒农药的科技扶贫资金x元人民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已退出赃款x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款x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7年,商水县X乡人民政府向省扶贫办申报了“仿野生养殖大闸蟹”科技扶贫项目,项目实施地点在陈冢行政村,被告人卢某某为该项目的具体实施人。项目获批后,省扶贫办于2008年拨付扶贫资金x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告人卢某某采取签订虚假合同、虚列假名单报帐的手段,套取购买饲料和消毒农药的科技扶贫资金x元人民币,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已退出赃款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1、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及投案自首笔录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舒XX的证言证明了2007年商水县X乡X村申请养殖大闸蟹扶贫项目及实施过程。3、证人魏XX的证言证明2007年上级扶贫部门给商水县X乡X村批复了一个“仿野生养殖大闸蟹”科技扶贫项目,商水县财政局和扶贫办上报扶贫项目实施方案,2007年底,该项目资金拨付到位,上级批项目资金15万元,其中2万元由省农科院作为科研资金使用。实际到我们财政上只有13万元,这13万元中,有2万元用于购买河南爱普饲料有限公司的饲料,2万元用于购买商水县精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农药,9万元用于购买周口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的蟹苗,购置这些物品都有正规发票,我们是根据发票把钱汇到物品提供方的。4、证人何XX、姜X的证言证明陈冢行政村“仿野生养殖大闸蟹”这个科技扶贫项目2007年底批复,该科技项目的实施地点是姚集乡X村项目实施单位是姚集乡人民政府,科技项目的扶贫对象是陈冢行政村村民,县X乡里有关人员去指导检查过。5、证人康XX的证言证明在我任陈冢行政村村长期间,我不知道我们陈冢行政村申报过“仿野生养殖大闸蟹”这个科技扶贫项目,也不清楚其实施情况,因为在这期间,我们村委会班子成员从来都没有研究过此事,也没有人通知我参与此事。6、证人舒XX的证言证明:在我任陈冢行政村文书期间,我不知道我们陈冢行政村申报过“仿野生养殖大闸蟹”这个科技扶贫项目,也不清楚其实施情况,因为在这期间,我们村委会班子成员从来没有研究过此事,也没有人通知我参与此事。2008年科技项目领饲料人员名单及2008年科技项目领消毒药品人员名单表不是我造的,我也从来没有见过这表。7、证人万XX的证言证明2008年7月的一天,卢某某找到我说自己想办一个养猪厂,需要饲料,但是现在没有现金,需要从银行转帐,给李开总经理进行了请示,李经理同意他的请求,同时要求他应该提供身份证明,卢某某当时就拿出了盖有姚集陈冢村村委会公章的证明材料,并说自己是陈冢村的支书,证明材料自己都带着哩,卢某某给我说:“老万我给你说实话吧,我现在想把转帐的钱变成现金,好去买种猪,办猪厂。”大约停有半月,他给我打电话,说需要往爱普饲料公司转帐,于是公司安排财务科会计出纳会计给卢某某去银行转帐,转了帐,厂里开具了提货单,由我来提供货,价值是二万零几十元,后来开了发票后,会计把发票给我了,当天我就让我哥万国科送过来二万块钱,把这批货拉到我老家我歌办的饲料门市部,后来卖了,卢某某来找我,把发票和二万元现金交给他,他就走了。8、证人郭XX的证言证明:2008年4月的一天,卢某某拿着一个销售消毒农药的协议让我签字,这个协议的内容都是卢某某已经打印好的,上面已经盖有商水县精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了,这我就问他咋回事,他给我说他办了一个渔塘,他从上面跑了一个项目,上面拨钱下来,需要提供协议,他想用一下我的帐户,过一个他从上面申请下来资金,我就同意了,我就又上商水县国税局给他开了一个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又过了一段,我去中行一查,确实上面拨下来二万块钱,我给卢某某开了一张支票,卢某某自己拿着支票去银行取的钱,我公司没有渔塘消毒的农药。9、证人卢XX的证言证明卢某某借他x元钱,还有x元钱没还。10、证人卢XX、卢XX、舒XX、卢XX、王XX的证言证明均没有从2008年科技项目领饲料人员名单及2008年科技项目领消毒药品人员名单中领取过饲料及消毒药品。11、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卢某某购买9万元的蟹苗,资金从其单位帐上经过的情况。12、证人刘X的证言证明其卖给过卢某某9万元蟹苗的情况。13、书证:记帐凭证、商水县财政局专项资金支付通知单、周口市及商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局文件、财政扶贫资金报帐提款申请单、扶贫资金项目工程验收表、财政扶贫资金工程竣工决算表,2008年科技项目领饲料人员名单、销售饲料协议、销售农药协议、被告人户籍证明、职务证明、退款凭证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款x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魏振奎

审判员王纯良

审判员张丽亚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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