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a,女,×年×月×日出生于×,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6月11日被拘留,2010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a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1日凌晨3时10分许,公安机关在上海市×区×路×号一无名棋牌室内,从被告人王a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3.32克,大麻3.12克。
案发后,上述赃物已由公安机关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a、徐a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毒品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a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3.32克、大麻3.1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a系初犯、认罪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a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王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劳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