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女,
委托代理人:杨灵敏,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X因与张x侵犯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08)伊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梁站高,被上诉人张x的委托代理人杨灵敏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08)伊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高玲
审判员王惠谦
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吴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