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XX与张x侵犯财产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女,

委托代理人:杨灵敏,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X因与张x侵犯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08)伊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梁站高,被上诉人张x的委托代理人杨灵敏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08)伊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高玲

审判员王惠谦

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吴冬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