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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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耿某某,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O一O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长岭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某及其辩护人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9月6日晚,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刘××及彭××等人一起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路交叉口国贸新领地X楼X单元X室打麻将。期间被告人马某输了3000余元,马某怀疑刘××和彭××串通打牌作弊,遂叫来司毅等两人(具体身份不详)质问刘××、彭××,并对刘××、彭××进行殴打,后将刘××身上人民币6000元抢走,并强迫刘××为马某出具了一张x元的借条。9月8日,被告人马某让刘××先送x元到曼哈顿广场,因刘××报案,民警将被告人马某抓获。案发后,涉案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马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和刘××、彭××等人打牌时发现刘××换牌作弊,其给司毅打电话,司毅遂带了一个朋友过来威胁刘××,刘××承认伙同彭××作弊,其听后打了彭××,后刘××把他自己口袋里的6000元交给其,其又让刘××写了一张x元的欠条。后其和彭××在曼哈顿广场等刘××送x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马某并供述当天输钱3000元。2.被害人刘××陈述,2009年9月6日晚,其与彭××、马某等一起打麻将,马某怀疑其和彭××联合骗她的钱,便叫来两名男子对其和彭××拳打脚踢,将其身上的6000元钱拿走,并威胁其给马某打了一张x元的欠条,让彭××做担保,后马某让其送x元,其报案,公安人员赶到将马某抓获,其陈述还证实当天赢马某3000元。3.证人彭××证言证实,其与刘××、马某等人打麻将赌博,马某怀疑其与刘××串通骗她的钱,对其进行殴打,并和两名男子对刘××拳打脚踢,让刘××给马某打了一张x元的欠条,并让其作担保,后马某多次让其给刘××打电话要钱,9月8日,刘××同意先给x元,其与马某、张××去取钱时,马某被公安人员抓获。4.证人张××证言证实,2009年9月6日晚上,其到国贸新领地的棋牌室找彭××,看到马某把彭××拽到里面的房间,听到彭××被打翻和惨叫的声音,并听见巴掌的响声和刘××的叫声“别打我了”,后来听见马某让刘××给她打了一张x元的欠条,并让彭××当担保人。5.郑州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刘××头外伤,多发性软组织伤。6.案发后,追回了5200元赃款已发还被害人,有公安机关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赃款照片予以证实。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以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诉人马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对方赌博作弊,马某为了要回自己被骗的钱,不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而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上诉人马某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应按敲诈勒索罪(未遂)一罪定罪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与彭××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路交叉口国贸新领地X楼X单元合伙开办一棋牌室,期间,彭××与刘××合谋在麻将上做记号作弊欲赢马某的钱,三人伙同他人在一起打麻将共有十几次,马某在与彭××、被害人刘××在一起多次打牌期间,总共输了六七万元。案发当天,刘××和彭××又串通打牌作弊,马某又输了3000余元。刘××作弊被马某发现后,刘××随即给马某发短信道歉,马某遂叫来司毅等两人(具体身份不详)质问刘××、彭××,并对刘××、彭××进行殴打,后将刘××身上人民币6000元抢走,并强迫刘××为马某出具了一张x元的欠条,让彭××签字作为保证人。随后,马某让刘××回去拿钱,并继续扣押彭××。9月8日,被告人马某让彭××给刘××打电话,让先送x元到曼哈顿广场,因刘××报案,民警将被告人马某抓获。案发后,涉案赃款520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了证人彭××、牛向红、朱翠萍、褚幸勋、鲍国顺的证言;马某建行卡、工行卡取款记录清单;马某手机短信照片;做记号的麻将牌六张。上述证据均证明马某与彭××、被害人刘××在一起多次打牌期间,马某总共输了六七万元,案发当天,刘××和彭××串通打牌作弊,马某又输了3000余元。马某为了要回自己所输的赌资,实施了非法扣押、殴打他人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经二审开庭质证、认证,查明属实,足以认定。

关于上诉人马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马某在与被害人赌博时,发现被害人作弊,即抢回所输赌资,并将被害人扣押,索要以前所输赌资。该事实有二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能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证明上诉人马某仅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其抢回的数额并未超出所输赌资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诉人马某犯意是为了要回自己所输的赌资,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应按一罪定罪处罚。故上诉人马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马某为索取赌资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罪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某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上诉人马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11年3月8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胜功

代理审判员竹庆平

代理审判员成存启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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