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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法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杨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资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农民,原住(略),现住湖北省仙桃市X镇X路特X号。

担保人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仙桃市X镇玉带小学教师,现住湖北省仙桃市X镇X路特X号。系原告杨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代某,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诉称:2003年,原、被告因错发短信而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3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曹某某。2008年8月13日,原、被告因吵打而分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1、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女孩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曹某辩称:1、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2、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原告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要担保人提供担保。

经审理查明:2003年2、3月份,原、被告因错发短信而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3月30日,原、被告在资兴市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7年9月18日,原、被告生育女孩曹某某,现随被告的父母生活。2008年8月13日,原、被告因吵打而分居生活。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审理中,原告的母亲何某自愿为原告给付抚养费提供担保,被告亦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曹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曹某某由被告曹某抚养,原告杨某从2010年2月1日起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300元直至曹某某成年止(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每年分两次给付,即每年的3月1日给付该年上半年的抚养费,每年的9月1日给付该年下半年的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担保人何某自愿对抚养费的给付承担担保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华

二O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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