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22岁。因本案于2010年5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祖某某、李某,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因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0年6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孔飞、被告人黄某乙及辩护人祖某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乙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X公寓X号楼X单元X号的家中,为WWW.5188.x.COM赌博网站担任二级代理,接受他人投注,从中获利。2010年5月12日和5月13日,被告人黄某乙先后接受注册账号为x的下线共计60元的投注,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X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网络聊天记录、涉案赌博网站截屏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乙开设赌场的行为尚构不成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黄某乙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和《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二虎
人民陪审员郭学先
人民陪审员马金祥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