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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惠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世纪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上海惠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伟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世纪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惠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世纪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2日提起再审。同年6月1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新世纪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9日向原告上海惠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0,000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8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9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1.13元,由原告负担;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19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亮

审判员张彦

代理审判员谢某

书记员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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