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夏某某故意毁坏财产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湖南省衡东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2010年3月30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7月2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被告人夏某兵取保候审。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东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24日晚上,被告人夏某某在衡东县X镇海某某KTV唱歌时,与一名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夏某某用一个不锈钢茶杯砸烂海某某KTV的3个液晶电视机和茶几、花盆等物品。经鉴定:毁坏财物价值x元。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与海某某KTV一方达成和解,并已赔偿了对方x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4日晚上,被告人夏某某在衡东县X镇海某某KTV唱歌时,与大堂经理发生争执,被大堂经理用不锈钢茶杯砸伤脑袋。随后,被告人夏某某用此不锈钢茶杯砸烂海某某KTV的3个液晶电视机和茶几、花盆等物品。经鉴定:毁坏财物价值x元。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与海某某KTV一方达成和解,并已赔偿了对方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甲、刘某、曹某某、董某某、李某某、赵某乙、周某某、赵某丙、陈某某、谢某丁的证言;被告人夏某某的户籍证明,海某某KTV出具的领到赔偿款的领条以及对被告人的谅解书,被告人夏某某出具的道歉书和悔过书;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东价认鉴字(2010)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毁坏财物的照片;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出具的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彬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陈某丽

撰稿:肖彬;校对:陈某丽;印10份;2010年8月6日印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