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又名宋X)。
委托代理人彭海燕、景某某,河南奥博(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申秋坡。
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牛某某与被上诉人宋某某、原审被告申秋坡、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牛某某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智咏梅
审判员李自强
代理审判员邢永亮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平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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