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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牛某某与被上诉人宋某某、原审被告申秋坡、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又名宋X)。

委托代理人彭海燕、景某某,河南奥博(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申秋坡。

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牛某某与被上诉人宋某某、原审被告申秋坡、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牛某某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智咏梅

审判员李自强

代理审判员邢永亮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平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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