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1年1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5月2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5月3日、5月9日夜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两次在本市X乡良坟至赵砦村的河堤上,盗窃通信电缆共计286米,价值5270元。2010年5月9日刘某某在作案现场被抓获。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事实经过的供述,被盗单位开封联通公司报案材料,证人张××、夏××、张××在作案现场抓获被告人的证言,被盗现场查获的赃物、作案工具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不持异议。本案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