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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24号中规定,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并未要求提供车辆来历证明。人民法院判决涉案车辆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公安机关依照判决书对涉案车辆进行了拍卖,并向车辆买受人出具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协助落户的函(注明买受人以及车辆无登及证级行驶证)、以及法院判决书。但车管所认为,需要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才可进行变更车辆登记,车管所是否能够以法院未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而拒绝车辆的变更登记?
提问时间: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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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手续时,需要有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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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124号令中对车辆变更登记并不要求出具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执法部门的也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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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生效法律裁决书,是依据。协助执行书,是办理步骤。两者都不可缺。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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