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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建设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需遵从最高法解释还是建筑法等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我们的理解,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是具有建筑的资格,以建筑资格来代替出租资格是否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所有规定了必须经过验收才能使用的法律规定,可以不遵守?是要遵从法律规定,还是要遵从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提问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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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这法律不是明确规定了,取得既有效么。这属于特殊规定和普通规定适用的问题,适用特殊规定,最高院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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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那么,是法律说了算,还是最高院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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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适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按照你的说法就是最高院说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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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无语!彻底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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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执法者超越法律,是种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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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这种没有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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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唯一办法就是取消最高院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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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理论是这样,实践中又有谁能做到。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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