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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某银行的职工,在职工入职培训的时候签过一个岗前培训协议书,当时协议书上未标明日期和单位公章

您好!我是某银行的职工,在职工入职培训的时候签过一个岗前培训协议书,当时协议书上未标明日期和单位公章,甲方是该银行,乙方是我个人,其中附则里有一条这么写的,“乙方如因自身原因中途退学(岗前培训期间),离职(参加岗位工作后,一个合同期内,因乙方原因需解除合同的),需要赔付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现在我因为薪资原因离职,该银行管我索要培训费用七千多,是否合法。备注:劳务合同是我个人与第三方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期两年,非银行正式合同工。银行这么做合不合法,这个钱该不该掏?
提问时间: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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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好!银行这样做不合法。不该掏这个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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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请问有什么法律条文或者什么话术依据可以反驳的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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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是指参加学校等有培训资质的地方进行培训,开具的发票应写明是“培训费”,而不是会务费等。所以你的情况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参加了培训,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你离职是不必赔偿单位任何费用的。如果单位坚持公司是正确的,单位可以到劳动仲裁提起申诉。要是单位不给你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你可以找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依据《劳动合同法》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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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已经很慷慨大方了。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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