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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上班期间,发生自然灾害,导致劳动者的生命与财产遭受到损失,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与经济赔偿

劳动者在上班期间,发生自然灾害,导致劳动者的生命与财产遭受到损失,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与经济赔偿
提问时间: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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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省**县***煤矿的一名普通员工,2019年8月4日晚上22点30左右(当时我还在井下作业),**县***乡**村(煤矿所在地)的特大暴雨导致山洪暴发,我以及其他38位员工(还有一些摩托车,电动车)在矿指定的停车位置停放的车辆被洪水冲走,导致不同程度的损坏或者报废,还有4个人被大水冲走(死亡)。事发第二天**县政府发动力量封锁消息(移动,联通无信号),矿领导当时说等统计完受灾情况再进行赔偿事宜,如今3个多月过去了,死者家属都已获得了不同数额的赔偿款,而我们这些车主却得不到相应的赔偿,我们多次与矿领导和公司领导进行协商沟通,他们却虚与委蛇,不予我们答复。车辆停放的位置是矿区门口以东的道路两侧,靠河道一侧的车辆车头一致向外,另一侧停放的车辆车头一致向内,停放不正确还要进行罚款(有相关的罚款单据)由于矿区内的车位有限,停放的车辆满了以后必须停放到指定位置,矿门口西侧道路两旁不予停车,违之罚款。这是公司指定的6s标准。我去交警队问过,煤矿根本就无权对道路两侧的车辆进行处罚(停放不正确)我的叙述基本就是这样个情况,请问一下煤矿是否应该对我们这些车主(39辆汽车,还有一些摩托车,电动车)给与一定的赔偿款,还有就是假如应该给与赔偿,那么全保车辆是否会区别对待不予赔偿(就算有保险公司赔偿,还是有很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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