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日期是2015年10月8号到2018年12月31号。但是今天公
我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日期是2015年10月8号到2018年12月31号。但是今天公司人力给我打电话说要辞退我,理由是我不适合现在已经做了三年的工作了,要求我这个月月底办理手续,但实际上我并没有犯什么违法公司错误的事情,这样直接通知辞退我,简直是对我工作上的莫大的羞辱,我想咨询下,我该怎么样维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无正当理由的辞退我,按法律规定应该赔偿我几个月的补偿金呢?
提问时间: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