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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6月15号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是一年制,今年已有三年,公司是承包物业公司的外包工程,

在2015年6月15号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是一年制,今年已有三年,公司是承包物业公司的外包工程,物业公司已经外包三年,现在物业外包合同已经到期,公司今年未竞标成功,导致我们的合同无法续签,公司又没有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说是自动解除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没有提前通知我们解除劳动关系,这是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吗?可以得到补偿吗?如果补偿可以得到什么补偿标准?谢谢
提问时间: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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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好!不是自动解除。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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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谢谢,我们起始合同日期是2015年6月17日,次年签的合同是2016年6月30日,第三年签的合同是2017年6月30日,请问我的合同是2018年的6月15日?还是2018年的6月30日?如果补偿是怎么计算,感谢您回复这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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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是6月17日。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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