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企业2014年租用集体土地建成,未办规划证和土地手续,当时为有条件建设区。16年被国土局调整为基本
我企业2014年租用集体土地建成,未办规划证和土地手续,当时为有条件建设区。16年被国土局调整为基本农田。17年国土局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款、自行拆除。交了罚款后,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法院没有裁定,没有执行,国土局说可以继续使用土地上建筑。2021年镇政府又以《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向我们下达强制拆除通知书,即将强制拆除。 镇政府是否有权强拆,《城乡规划法》65条现在使用是否得当(已建成建筑)。
提问时间:2022-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