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110网首页>精选法律咨询>劳动纠纷

青岛某公司主动与合同未到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实行两种赔偿政策(员工任选其一)。第一种:(n+1)*基

青岛某公司主动与合同未到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实行两种赔偿政策(员工任选其一)。第一种:(n+1)*基本工资;第二种提前30天通知员工离职,发放一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1800左右),再按照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n;该公司员工平均工资会比基本工资高60%左右,1800的保障金会拉低平均工资,请问该公司这样的两种处理方式有没有违法的地方?
提问时间:2021-09-11
律师与用户的交流
即时法律咨询-法律微网
交流头像
特邀律师
你好!违反最低工资制度。
交流头像
用户
您好。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公司不论有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都只能按照(n+1)*平均工资的方式发放赔偿款?而且只有(n+1)*平均工资这一种赔偿方式?
交流头像
特邀律师
不是,按照实际工资计算。不是平均工资。
没有更多数据了~

相关咨询
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海淀
已帮助 884560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
已帮助 47530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
已帮助 40049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北京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