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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入职一公司,至2018年6月公司一直未签定劳动合同,从2017年10月公司经营困难出现

2016年9月入职一公司,至2018年6月公司一直未签定劳动合同,从2017年10月公司经营困难出现欠薪至2018年6月共欠薪9个月的原因离开公司,2019年2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①依法裁决拖欠工资②依法裁决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委支持了第①请求,但以已过仲裁时效(2016年10月-2017年8月)为由不支持第②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我是否可以按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二款规定要求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的双倍工资
提问时间: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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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我是否可以按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二款不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规定要求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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