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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入职一公司,至2018年6月公司一直未签定劳动合同,从2017年10月公司经营困难出现欠薪至2018年6月共欠薪9个月的原因离开公司,2019年2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①依法裁决拖欠工资②依法裁决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委支持了第①请求,但以已过仲裁时效(2016年10月-2017年8月)为由不支持第②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我是否可以按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二款规定要求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的双倍工资
提问时间: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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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问题再答!已经仲裁了,2016年10至2017年8月为不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时效已过,2017年9月到2018年6月为不按法规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是否可以按(2017年9月到2018年6月为不按法规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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