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
被拆迁人一般是政策规定的受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 我的补充: 2012-03-28 10:09
根据你的描述,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既然申请的是以你父亲的名义申请的,没有登记在你名下,那么被拆迁人在法律意义上应该是你父亲。当然,分割补偿款后,你可以要求与父亲分割属于你的份额。
被拆迁人一般是政策规定的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人
按房屋拆迁合同办理
关键要看拆迁政策的具体规定。
房屋拆迁合同上已经写明了被拆迁人,你是你房屋的被拆迁人。当然可能会出现的一个问题是,你的建房许可证上不是你的名字,那样如果你的父亲对此提出异议,被拆迁人会重新定义,这种情况不应该出现。
您好!
对于被拆迁人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时如何认定呢?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参照《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1]、《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2]的规定,新建的房屋,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进行交易的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应当到房屋产权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总之,房屋及其物的所有权人一般应当持有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共有权证。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有关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产权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3]或者共有权证书时,就可以认定其为该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 我的补充: 2012-03-28 11:02
改建、翻建、扩建或者新建的房屋。其翻建、改建、扩建及新建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但有关的原因,产权人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的,应当以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或者责令有关当事人办理产权登记后依法确认。
根据拆迁政策的具体规定。
应该是。
关键要看拆迁政策的具体规定,具体情况可面询详细解答。
被拆迁人一般是政策规定的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