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法律上如何定义赖账?
法律上如何定义赖账? 某判决书上的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借款贰万元,利息壹万元,合计人民币叁万元给原告陈某。
二、由被告张某从2007年8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借款2万元为本金按国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陈某,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至今被告张某并未向该法院递交上诉状,且未偿还一分钱。这属于赖账吗?如果我是原告,我该怎么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小赖同志(江西-赣州)
提问时间:2011-01-20 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