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经济补偿分段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分段如何计算 现有一员工,06年8月1日入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开始时间07年1月1日,结束时间2010年12月31日,现被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合法解雇,07年度年平均工资20000元/月,解雇前12个月平工资30000元/月,请问该员工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方法一
补偿年限分段:08年以前工作年限1年4个月,按2年计算,补偿2个月工资;08年以后2年近1个月,按2.5年计算,补偿2.5个月工资。
月工资标准分段:08年以前的,按07年度平均工资20000元/月计算;08年以后按社平均工资3倍10863元/月计算。
合计:20000*2+10863*2.5=67157.5
方法二:
补偿年限与月工资标准仍分段计算,只将方法一的08年以前月工资标准改为30000元/月(实际离职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他相同。
合计:30000*2+10863*2.5=87157.5
方法三:
补偿年限分段计算,月工资不分段,统一按社平均工资三倍计算,因为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在08年之后,新法优于旧法,基数就应该按劳动合同法标准计算。
合计:10863*(2+2.5)=48883.5
方法四:
补偿年限、月工资都不分段.全按旧法(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因为该员工最后一期劳动合同07年签订,存续至今,根据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则,应按旧法计算。
即工作年限从06年8月1日至2010年1月25日,共计3年近5个月,按照4年计算,月工资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00元/月计算,没有3倍限额。
合计:30000*4=120000
方法五
补偿年限、月工资都不分段,全按新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即月工资按照社平均3倍计算,补偿年限3年零5个月,按3.5年计算。
合计:10863*3.5=38020.5
请问:各位赞同哪种算法或都不赞同,并请说明理由。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rose52……(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0-02-03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