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合同期满,单位提出不续签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合同期满,单位提出不续签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大家好,以下说的可是对的,我一直在外资厂工作6年,一年签合同一次,现单位提出不续签,我最新的合同开始是2008年3月1日,2009年3月到期,我是否有6个月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是不需要给补偿金的,而新规定是要给的,所以在这个补偿的计算上,就要从2008年1月1日起算。但原来本来就规定要补偿的情形,当然不受这个时间限制,比如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雇等等。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以前签的,跨越2008年1月1日以后结束,而且这次的合同到期,公司就不再同意续签了。这种情况是正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也就是补偿金只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还有一种情况是以前也一直签有合同,也就是最近的一次合同起点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的。之前的劳动关系也一直延续着的。那么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所应支付的补偿就是从劳动者进公司之日开始起算,有多少年补多少年,而不是只有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年限补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OODGO……(广东)
提问时间:2009-02-23 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