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要求赔偿时,计算赔偿的截止日期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要求赔偿时,计算赔偿的截止日期如何确定? 本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出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给我送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又给单位送去书面文件,不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后来,单位要我计算经济补偿,我不同意后,又来和我谈劳动合同续签时,我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在我6月8日刷上班卡进入公司后,保安说公司跟你解除劳动合同,不让我上班,我没有接受,晚上也刷了下班卡,6月9-11日端午节放假,在6月10日接到老家邮局打来电话,叫我去拿快递,我让朋友把快递寄到我居住地,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说:从即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文件日期是:6月8日。在6月12日,我请同事帮我填一张请年假单,6月13日我去上班时,保安不让进,后来,同意我去拿自己的东西,我到公司后发现,6月12日的年假单,部门经理没有批,我把他收掉,自己又重新填一张,可能还没有批。请问律师:本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提出赔偿时,计算赔偿金额的截止日期该如何确认?依据那个文件?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kaipin……(浙江)
提问时间:2016-07-15 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