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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休员工留用后,企业考虑辞退,应如何釐定合理的补偿金?

已退休员工留用后,企业考虑辞退,应如何釐定合理的补偿金? 您好,律师

我们工厂有一位女性员工,担任管理职位,工龄超过19年。早已过退休年龄,但因企业工作需用,继续聘用留用该员工。而目前经济环境下,企业订单量减少,同时流失员工严重,未来前景不明朗。企业负责人考虑辞退该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支付经济补偿。而负责人向员工出具辞退通知书后,员工并不接受单位只补偿不超过8个月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加班费)作为补偿金。因为有前例,过去一年中,公司曾先后辞退两位女性员工,但相对较年轻,并未达退休年龄的。当时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目前辞退的员工工作时间远远超出上述两位员工。因为有此前例,现双方未能达成共识。
根据一九九四年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目前,员工认为企业发放不超过8个月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加班费)作为补偿金是并不合理的行为。请问员工如何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来釐定究竟多少个月为合理月份的补偿金,维护员工的合法利益?或企业应该如何比较公平地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尊重并合理合法地辞退员工?延伸双方能够达成共识。
盼复。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ivycha……(广东-中山)
提问时间:2012-01-07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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