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关于劳动合同未续签要求补偿的咨询
关于劳动合同未续签要求补偿的咨询 我这里有一些关于劳资方面的事项想咨询下。情况如下:我与2007年8月入职于某集团公司所属下属公司(简称A),和公司A签订了两次合同.第一次是2007年8月2日--2008年8月2日,第二次是2008年8月3日--2011年4月3日。我于2009年9月底从下属公司A调集团公司总部上班,一直到现在。按劳动法规定,2011年4月3日合同到期,公司便可以与我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本人也无意辞职),但是到现在2011年12月了,还未签订任何相关的续签合同。鉴于以上情况,想咨询下,我是不是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要求公司支付我另外一倍的工资?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henzh……(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1-12-09 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