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法或地方条例与劳动法有冲突时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或地方条例与劳动法有冲突时怎么办? 案例一: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由于《合同法》是关于合同的专门法律,且颁布于《劳动法》之后,所以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案例二:根据《劳动法》第28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国某省的《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该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是针对该地区的特殊规定,所以该省此方面的劳动争议均应适用该省的规定,即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谁帮帮忙解析一下上面两个案例的正确与否? 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珍珠港(重庆-江北)
提问时间:2008-10-16 21:56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