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合同和劳动法说的违约金有出入怎么办?
合同和劳动法说的违约金有出入怎么办? 我是2009年10月来到公司的,试用期为3个月。合同是今年签订,合同上
写的固定期限为2010年2月1日---2011年2月1日止。
我在公司担任的是网站编辑一职,由于从今年4月份开始,公司的运营模
式改变了,现在主要是侧重于营销式网站的推广,对于之前的网站仅仅是维护
为主了,所以现在公司要开始裁人,当然就是针对之前网站编辑的。
今天经理找我谈话,先是问问对销售可感兴趣,好像是那种为了避免某些
不必要的争议就这么问我的,(由于来这公司面试的时候,我就和经理说过我
之前有做过,不想做销售),所以我当然没有愿意转到市场部那做销售,后来
经理就说了让我去找别的职位看看,也就是说通知我被解雇。
和他谈到赔偿的时候,他说公司不可能赔偿,更不可能3个月,如果真要
赔偿的话,他会帮我去申请一下,最多也就1000元赔(补)偿。当时他就和我说,
我们签订的合同里没有说是3个月的赔偿金,合同上规定的是,“经济补偿金
的发放标准: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基本工资。”
请问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做?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jygw19……(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0-05-18 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