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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仲裁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请问上述说的经济损失具体是指多少元以上的经济损失?例如二月份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克扣一月份工资是否合法?如果企业现将你开除,经济损失未结算出来,以后是否要你赔偿?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天津)
提问时间:2016-02-25 12:52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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