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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后解除(个人)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后解除(个人)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理》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此条在经济补偿方面只明确了“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的支付。且从此句看出,原工作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是可以合并到新用人单位一并支付。
但如果原用人单位之前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且劳动者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后因找到新工作等原因而“个人提出离职”,请问原单位的经济补偿是否还需要支付?如需支付应由原单位支付还是新单位支付?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uming……(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09-04-09 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