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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哺乳期被解雇,应获多少赔偿?

哺乳期被解雇,应获多少赔偿? 我在2007年4月加入中山市菊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公司在07年底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是2500元/月(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和奖金),合同有效期至08年12月20日,但我于08年10月19日就合法产下一女婴,国家法定哺乳期是一年,所以虽然公司没有与我签订09年的劳动合同(全公司的员工都没有签订),但是公司都是没有权力解雇我的!但公司就想出调整我的工作岗位的借口,调我去一个连洗手间都没有的工地做文员(我原来是办公室工作的),我不同意调职,公司就当我旷工,以旷工为由解雇我。只同意赔偿2.5个月*2500元/月=6250元工资我,但我08年2月已调整工资为2800元,而且我看到一些外地的案例,可以要求赔偿由解雇之日起,至哺乳期结束之间的工资总和。即是公司5月5日开始正式解雇我,应该赔偿5.5个月*2800元/月=15400元,请问,我这样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ydia2……(广东-中山)
提问时间:2009-09-18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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