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更改原有薪资体系,使得基本工资降低,是否算变相克扣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等之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在续订劳动合同时依据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之规定,公司不得低于原劳动报酬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原则上是每月支付,故本律师认为:公司变相降低劳动报酬,且未与你协商一致,此种情况下,你有权不续签合同,公司应当按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公司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
你可以不同意公司的做法,拒绝签署这样的劳动合同。公司因此不续签的话,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详情,可以来电咨询专业律师。
续签时降低原待遇的,违法,有权要求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