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谈判
关于劳动纠纷中的经济赔偿部分
关于劳动纠纷中的经济赔偿部分 你好!我于98年进入东莞市某厂工作至今已有13年的工龄了,在今年上半年该厂因合并经营的模式分批将该厂里的员工调回总厂上班,我是在第一批被调回去的,但是在调回去以后我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发生很大变化,与我之前和厂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出现分歧!并且厂方在与我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强令调换我的工作岗位,问题是我当时没有看清楚关于劳动合同里关于变更合同可以提出解除并得到经济赔偿的相关规定,我在被调换工作岗位工作了两个月以后我才去当地人力资源保障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是我在调换两个月的工作期间没有同意和厂方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一直试图通过其他途径调回原先工作岗位,我想咨询就我现在这种情况赢的胜算有多大?我当初没有及时去申请仲裁,算是对厂方调动岗位表示默认吗?以后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时候会出于不理的地位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高长春(广东-东莞)
提问时间:2011-08-02 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