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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急!!关于劳动派遣的问题

急!!关于劳动派遣的问题 我在2008年1月到天津人保国际部工作,2008年4月1日我签立了劳动合同。合同截止到2010年3月31日。此劳动合同是委托经职人力同我签订的合同,也就是经职人力派遣我到人保国际部工作。
    
直至2009年6月底,人保国际部也就是我的用工单位,以新来一批大学生,就没有合适我的岗位为由将我辞退,人保国际部并承诺给我7月份的工资加上一年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也就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来补偿。而且说这部分钱是我的用工单位替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金。
    
    但我看到新的《劳动法》中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合同未截至,应当在我无工作期间应付给我每月最低生活标准820。当我向用人单位也就是经职人力询问时他却说只依照合同法第47条赔付,从而终止我们之间的劳动合同。请问这样合法吗?
    请问我到底适用于第几条来进行赔偿?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pxc(天津-和平区)
提问时间:2009-07-01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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