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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此我现在应该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状态,但是到现在已经2年多了还是没书面合同,我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给我补偿这些双倍工资吗?还是说这个补偿有所谓的申诉期限?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vicyy7……(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5-01-23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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