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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第3十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1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十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1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十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1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十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十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用人单位提前3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是不是真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短信用户(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4-06-06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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