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有关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务咨询
有关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务咨询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
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
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时间不确定,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制。
本人是在股份制企业从事销售工作。但每天却必须准时上下班。(呆在办公室,有业务时才出去。)每周上班六天,超出文件规定的每周不超40小时工作时间。工资组成:1基本工资500元,2、全体驾驶员计件奖的平均值(2009年才开始按公司全月总产量数计提奖金)每月工资总收入1000多元。(按总产量计提时偶而超2000元)本人在该公司工作10年。前三年每周工作5天,周六上班算加班以存休单记录考勤卡。之后,公司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不再算加班。问:这样做合理吗?现我已退休。可否请单位“按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现公司还拒绝支付我存下的20多天的调休日(退休时间:22号通知,25号让我转交手头工作,我生日在月底。都来不及马上调休完存下的休息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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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jfcmz(浙江-嘉兴)
提问时间:2010-09-12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