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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不定时工作制、拖欠工资、离职

不定时工作制、拖欠工资、离职 背景:公司3月进行全员招聘,不参加的职工将协议离职或公司依法辞退。我没有参加招聘,但与公司一直协议不成。
1、我是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与我签订的合同(5年期尚未到期)约定是不定时工作制,因此多年来加班没有加班费,工作时间也不固定。因我为应聘,公司不安排工作,但以严格管理为由,当我在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在公司时,就说我不在岗,违纪。请问我是否可以以合同中约定“不定时工作制”为理由,继续保持弹性工作时间,而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视同我缺勤扣我工资或者作为解雇我的理由?
2、公司仍按合同给我发放当月基本工资,但是公司于4月底给其他员工发放了2009年度的绩效考核工资以及2009年度的某项福利,就没有给我发放,口头说是等我离职时才发放。因协议离职不成,公司想以解聘方式来做,但估计又找不到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解聘理由,所以拖着不办。   我要求公司马上给我考核和发放,但至今没有获得回应。我也不想在公司做了,现在5月18日能否以公司没有及时支付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公司仍必须支付补偿金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覃蓓(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10-05-18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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