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汉离婚案件中如何计算对方应得的还贷补偿和房产增值部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结合具体案情
结合具体案情
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平均分配即可
(72000-利息 +100000)÷2
具体你可以参考以下观点:共同还贷总支付款(本金和利息)÷购房总价款(首付+按揭贷款本金总额+贷款利息总额),计算出共同还贷总支付款占整个购房总价款的比例。
再用房屋现值×该比例,计算出共同还贷总支付款占现在房产价值的金钱数额。(已含增值部分)
再用该数额÷2,计算出一方共同还贷的增值及还贷部分的全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