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房产涉及共同还贷部分的相应房产增值部分
你好,如果男方父母的首付款,作为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那么,增值部分男方父母也无权从中受益。
你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没有具体参照比例!建议协商处理或者由法院酌定。
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男方父母首付一般视为对男方的赠与,不参与增值部分的分配,一般而言,女方对增值部分按百分之五十分配。
不存在共同还贷与女方无关
你好!就你介绍的情况,如果该房屋是婚前男方父母出资的,且该房产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则该房产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该财产不参与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