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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单位追偿员工多发的工资

单位追偿员工多发的工资 有个女员工20年12月入职朋友公司,担任店长一职,约定基本工资和当月店铺的业绩金额挂钩,当月业绩在20万以内,基本工资按4千,20-25万按4200元,25-30万按4500元,30万及以上按5000元。每月店铺员工和其本人工资由其本人制表后提交人事和财务后发放,2021年1月至12月的工资发放记录、本人的银行流水等证据,均可证实自入职起知悉并实际执行的薪资标准。但从22年1月起其本人每月直接按5千标准作为基本工资,当时觉得店铺业绩每年能在300万以上,就没再追究。但到2025年后店铺全年业绩不到250万,于是25年的8月份人事和其主管和本人谈话告之其恢复按原薪资标准进行核算,她一直到9月25日发放8月份期间也未提出书面异议。人事和财务按原标准核发后她觉得工资低了,于是25年9月29日就在OA中提交离职申请,其主管和她本人确认后10月16日批准了离职申请,但其本人看到离职申请被批准后又撤回说不离职了,于是10月23日发了个被迫离职申请,要求支付补偿金。请教各们专业老师二个问题:一是单位是否有途径追究她从22年1月至25年7月期间不按原薪资方案多发的基本工资,二是这个被迫离职申请能否得到支持。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李先生(上海-闸北区)
提问时间:2026-06-25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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