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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自2017年2月16日发上一年度奖金7894元以后,以要调整大家的绩效奖金为由
我单位自2017年2月16日发上一年度奖金7894元以后,以要调整大家的绩效奖金为由 我单位自2017年2月16日发上一年度奖金7894元以后,以要调整大家的绩效奖金为由,2017年2月至11月每月扣除五险一金以后给我实发工资633.63元、633.63元、633.63元、629.51元、632.6元、632.6元、608.1元、620.35元、620.35元、2377.32元,、7月13日发奖金1865元、11月28日补发工资及奖金25543元。2月至11底合计实发工资奖金43323.72元,期间因单位违规被巡视组要求退还13至16年违规款项(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我退还38276.76元。以上抵扣,我十个月的收入仅5046.96元,平均每月依靠504.696元的工资收入生存。无数次口头要求单位可否每月预支2000均不予答复,超过半年时间向我支付的工资远不及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我早年丧偶,唯一女儿大学在读,我的工资收入是家庭唯一经济来源,任何有良知的人都可以想象一个妈妈攥着几百元要培养一个大学生有多艰难,借钱度日可能吗?借一两次可以,从年初借到年底说你没钱生活谁会同情你谁会相信你?工余时间打零工赚的一点点也贴补不了家用,在被愤怒、窘迫、无奈折磨了几个月之后最后于10月26日向法定代表人面交了因未能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奖金而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要求结清拖欠奖金及依法给付劳动补偿金,法人也签字盖章确认。11月28日出台新的奖金方案,补发之前十个月的奖金。出于职业道德,我虽单方通知解除合同但还是给单位一个找新人的时间,做完所有交接工作之后于17年12月8日正式离职,这个反而被单位说成是协议离职不能要求支付补偿金,并且拖欠工资也不存在,说是已经有预发工资给我,并已补发,我想咨询一下资深律师,我主张单位违反劳动法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单位给予补偿金是合法的吧?我不明白为什么单位有权单凭主管局要调奖金就可以有高于劳动法的权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福建-泉州)
提问时间:2019-03-30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