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 我们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单位加班严重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但单位出假证说明加点工资已支付,我们没有有力证据反驳)我们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的工资单上并没有表明加班加点工资项目,我们的合同是标准工时制度,但单位出具的考勤表每月最少干了26天,请问单位可以以超出定额部分已按计件定额的1.5倍给付了,这就属于加点工资吗?即使加点工资已经支付,依照合同我们的官司能赢吗?还有,在仲裁我们没有主张加班工资,只要求加点工资,法院可以受理作出判决吗?我们怎样对抗单位的假证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354403……(山东-烟台)
提问时间:2010-06-05 0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