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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如果劳动合同法也1995年实施《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不同之处以那个为主

如果劳动合同法也1995年实施《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不同之处以那个为主 1995年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关于【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 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 百。】和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中关于医疗补助,2008年没有要求给予医疗补助,而1995有以那个为主???
请律师能给我一个解说??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enju……(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0-04-29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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