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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公司规定合理吗?
这样的公司规定合理吗?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吉林省辽源市公交公司的一名司机,对公司规定的《驾驶员交通事故损失赔偿处理规定》气愤的怒发冲冠,规定是这样的;《车内事故赔偿标准》
第一: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下由司机全部承担
第二:事故损失在2000元司机承担1500元,公司承担500元
第三:事故损失在3000元司机承担2000元,公司承担1000元
第四:事故损失在4000元司机承担2300元,公司承担1700元
第五:事故损失在5000元司机承担2600元,公司承担2400元
第六:事故损失在6000元司机承担2900元,公司承担3100元
第七: 事故损失在7000元司机承担3200元,公司承担3800元
第八:事故损失在8000元司机承担3500元,公司承担4500元
第九:事故损失在9000元司机承担3800元,公司承担5200元
第十:事故损失在10000元司机承担4100元,公司承担5900元。 我们的工资每月1800,这样的规定我们司机实在无法承担,希望指点迷津,我们怎么办,来维护合法权益,真诚的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116128……(吉林)
提问时间:2012-10-17 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