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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上的劳动报酬填写

劳动合同上的劳动报酬填写 公司在劳动合同上这样写到:试用期期间,甲方(公司)最高支付给乙方(我)每月税前劳动报酬人民币为2000元,……(中间的省略)试用期期间基本工资为人民币1280元,绩效考核工资人民币400元,竞业禁止补偿金人民币320元。请问这样的工资结构是合理的么?基本工资不应该是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吗?签合同之前并没有说这些,合同也是我们先填好乙方信息,然后公司那下去自己填好别的空位盖章再交给我们的。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cheng_……(上海-闵行区)
提问时间:2012-07-02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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