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与单位是劳动关系,但是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却是营销协议,用工两年了还是临时编制,究竟该怎么认定?
与单位是劳动关系,但是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却是营销协议,用工两年了还是临时编制,究竟该怎么认定? 某公司在招聘新员工入职,填写了入职表,但是在一个月以后,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是一个营销协议,并非劳动合同,协议上说明与新入职的员工是合作关系,并非它的员工。另外,从工资卡明细上每月发的工资名义是报销,不是工资,而且是分两部分打的,请问,这样新入职的员工究竟与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公司发放工资不给工资单,员工只知道每月到账多少钱.并不知道工资组成部分,一点都不透明,这样单位是否违法?还有一个问题,2010年7月进公司,2010年8月签订营销协议,时间截止为2010年12月31日,营销协议到期以后,单位在2011年8月才签订劳动合同,而现在2012年5月了,劳动合同也未返回给员工。员工手里根本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原先签订的营销协议,,目前因为单位强行调岗,产生劳动争议,我向公司追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一年工资的双倍补偿,然而单位却说之前与员工签订的是营销协议,是合作关系,并不是用工关系,就算是2010年12月到期也算是自动续签.不予发放经济补偿金.请问,我能否向单位追偿我的双倍经济补偿。如果我要追偿未签合同的那部分双倍补偿,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签订的营销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平民v百姓(四川-绵阳)
提问时间:2012-06-0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