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请教:像我这种已经共同共有一套房的情况,是否仍旧属于购买首套房的群体?
请教:像我这种已经共同共有一套房的情况,是否仍旧属于购买首套房的群体? 我是上海这里的。我现在和我的奶奶、叔叔一共三个人共同共有一套房屋A(房产证上是我们三个人的名字,该房屋同时也是我的户籍地址)。我现在住的地方是我妈妈买的房子B(这个房子产证上只有我妈妈的名字)。我现在已经年满三十岁。
有人说,根据限购令,我因为和亲戚共有一套房A,而不能再买新房子了,必须要去掉我A房子的名字才可以再享受到首套房,然后才可以用我的公积金贷款。
但是我也在网上看到,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对《市政府办公厅7号文》的解释:“市政府办公厅7号文通知明确: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子女成年后,确因婚姻等需要、且该子女无产权住房,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根据此前市房管部门的解释,“该子女无产权住房”是指子女个人不单独拥有产权住房(摘自2012年5月23日东方网)”,从该解释中得出的结论是,由我共同共有的A住房不属于我购买的首套房。
请问,根据我如上的情况,我想买婚房,我还能以我个人的名义买一套新房子吗?或者说我可否用我的公积金贷款去买一套房子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aw_yj(上海)
提问时间:2012-05-28 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