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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 本人进南京钟表材料厂工作是1986年7月,签的劳动合同是十四年,94年不知道是何因又叫签劳动合同,本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名,以为以后还会签合同,(因为86年签的合同没有到期,)2000再一次签下岗再就业协议(单位没有为职工办再就业证或下岗证)。2004年12月被告知劳动合同到期了,签了这么多次的合同正常吗,到底算哪次签的劳动合同为准?本人身体不好,下岗至今没有就过业,宁劳社就[2003]20号文件规定,年龄四十岁,工作满十年的人员就可以托管,本人属于托管人员,但单位一直不同意办理托管,而且要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2004年至今没有交社保,2002年以前的医药费工厂至今也没有给报销。本人应怎么办?请律师帮助,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南京工人(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0-03-20 16:15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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